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大辛庄罚决〔2024〕-004号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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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大辛庄罚决〔2024〕-004号
当事人:张*杰,身份证号:130682********6018,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三村。电话:
根据 群众举报,本机关于 2024 年 9 月 1日对你在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三村唐河段北河沿处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9月1日晚,在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三村唐河段北河沿处非法采砂。经现场勘查:采砂面积为24平方米。我单位杨峰(执法证号:03000197013)、李泰宇(执法证号:03068297002)为该案件承办人,2024年9月1日,对当事人张*杰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张*杰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张*杰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
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补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 1000元整。
2.立即对沙坑进行回填,恢复原貌。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大辛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