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大辛庄罚决〔2024〕-003号
当事人: 方*军 身份证号码: 130682********6019住 所:定州市大辛庄镇大辛庄村
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6月4日12点00分左右,在大辛庄镇大辛庄村村南自家地里点燃秸秆。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1平方米左右,至2024年6月4日12时15分左右,焚烧点被扑灭。我单位杨峰(执法证号: 03000197013)、李泰宇(执法证号: 03068297002 )为该案件承办人。2024年6月4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方*军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
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 2024 年6月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大辛庄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方*军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产生烟尘污染较轻,建议对方*军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方*军处以500元(伍佰圆)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98
定州市大辛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 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