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东亭罚决〔2024〕-00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东亭镇东亭村齐x珍:

性别:女,身份证号码:132439xxxxxxxxxx29,住所:定州市东亭镇东亭村。

本机关2024年5月30日接到群众电话反映在东亭村张xx家中存在无证行医治疗牛皮癣等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非法行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齐x珍在家中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非医师行医提供药品治疗的行为,分别于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12日、2024年5月19日为患者蔡x航家属提供药品3次,并通过微信收款共计收取1050元整。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

2.患者家属、齐x珍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4.微信转账记录、现场药品,确定了在场所内提供药品的事实;

5.影像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01日)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九条、《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齐x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非医师行医,行为竞合,择一重罚,齐x珍以务农为主,未能提供账单明细及其它违法所得事项,现拟对齐x珍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齐x珍处以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1050元(壹仟零伍拾元整),处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7

 

定州市东亭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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