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单位:东亭镇东xx村委会,垃圾中转站负责人:张x军,身份证号132401xxxxxxxxxx19、男、家庭住址:定州市东亭镇xx村,联系电话:182xxxxxx38。
我单位于2024年7月20日,对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东亭镇东庞村土地建垃圾中转站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3月,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东亭镇东庞村土地建垃圾中转站。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定州市东亭镇东庞村村南,占地四至为:东至地、南至道、西至农业嘉年华、北至空地;总占地面积为1910.00平方米,合2.865亩。经比对《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年)和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科出具证明,该地块占地类型,其中农用地(耕地)1658.00平方米,建设用地252.00平方米,已纳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联合审查通过的定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已完工投入使用。
东亭镇东xx村委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垃圾中转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5.身份证复印件;6.其他证明材料。
我镇已于2024年7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镇政府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910.00平方米,(合2.865亩)土地。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65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垃圾转运平台500平方米、硬化地面1158平方米。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7
定州市东亭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