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东亭镇资罚字【2024】09-001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东亭镇东xx村委会:  

被调查单位:东亭镇东xx村委会,垃圾中转站负责人:张x军,身份证号132401xxxxxxxxxx19、男、家庭住址:定州市东亭镇xx村,联系电话:182xxxxxx38

我单位于2024720日,对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东亭镇东庞村土地建垃圾中转站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73月,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东亭镇东庞村土地建垃圾中转站。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定州市东亭镇东庞村村南占地四至为:东至、南至道、西至农业嘉年华、北至空地;总占地面积为1910.00平方米,合2.865亩。经比对《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和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科出具证明,该地块占地类型,其中农用地(耕地)1658.00平方米,建设用地252.00平方米,已纳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联合审查通过的定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已完工投入使用

东亭镇东xx村委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垃圾中转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5.身份证复印件;6.其他证明材料

我镇已于2024728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镇政府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910.00平方米,2.865土地。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658.00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垃圾转运平台500平方米、硬化地面1158平方米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7

 

 

 

定州市东亭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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