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容身份证号:13240********1660,住址:定州市开元镇*油村。根据2025年5月14日上级推送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涉嫌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5月14日7点30分左右在新油村焚烧秸秆,点燃秸秆约7平方米。
本机关执法人员宋小静(执法证号:03000197201)刘泽(执法证号:03000197194)为该案件承办人。
2025年5月14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5月15日制作了询问笔录。
你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焚烧面积约7平方米,违法程度较轻,一年内首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属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有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露天焚烧秸秆和现场情况。
2.当事人周*容《询问笔录》,证明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事实和主体。
现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开元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周*容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伍佰元)整的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0
定州市开元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