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开元罚决〔2024〕-004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开元罚决〔2024〕-004号
当事人:苏*超 身份证号:2311*****73212住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号。根据2024年11月8日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118日对你涉嫌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1月8日上午11点左右在大近同村焚烧枯草,点燃枯草一堆。
本机关执法人员宋小静(执法证号:03000197201)谷风延(执法证号:03000197190)为该案件承办人。
2024年11月8日,对你露天焚烧枯草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你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11月8日11时左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停止焚烧枯草行为,经教育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属露天焚烧枯草行为。
有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露天焚烧枯草和现场情况,并记录了执法过程。
2.当事人苏*超《询问笔录》,证明违法露天焚烧枯草的事实和主体。等证据证明。
现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开元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苏*超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整的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单位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定州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开户行: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或微信扫描河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单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定罚证字第05040100号
 
定州市开元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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