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开元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李建设 男 身份证号码: **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大近同村,电话: 1358****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4 年6 月23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在定州市开元镇大近同村西地边点燃秸秆,着火点已被扑灭。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共约150平方米,造成大气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着火点违法现场具体情况)3.现场照片(确定了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等证据证明。
我镇已于2024年6月 27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
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李建设处以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0
定州市开元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