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信息;
(二)本镇管理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镇政府权责清单;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五)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许可决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名称、许可决定文号、审批结果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应当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