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蓬村杨少坤非法采砂一案(定高 罚决〔 2024 〕006号)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高 罚决 2024 006

 

当事人:杨少坤身份证号码:               住所:定州市高蓬镇北高蓬村

本机关于2024917日对你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91718时许,在高蓬镇马村村北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经现场勘验,经查是由高蓬镇北高蓬村杨少坤利用一辆车拉了2车沙子 ,大约1吨;后到当事人家中进行现场查看,经查家中存放4吨沙子,一共拉了5吨沙子。202491718时10分,将嫌疑人抓住。我单位薄子龙(执法证号:03000197094)、刘靖伟(执法证号: 03000197152)为该案件承办人。2024918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2024920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杨少坤制作了询问笔录。杨少坤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不能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

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4.现场照片、视频,确定了采砂的事实;

5.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照《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杨少坤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不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加重处罚,建议对杨少坤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杨少坤处以1200元(壹仟两佰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发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4

 

 

定州市高蓬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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