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旦点火一案(定高 罚决〔 2023 〕012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高 罚决 2023 012

 

当事人:李小旦_身份证号码:-----住所:定州市高蓬镇李辛庄村

本机关于2023年1212日对你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12122200分左右,在高蓬镇李辛庄村地里点燃杂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1平方米左右,至2023年12122210分左右,焚烧点被扑灭.我单位薄子龙(执法证号:03000197094)、刘靖伟(执法证号: 03000197152)为该案件承办人.2023年1212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1213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李小旦制作了询问笔录。李小旦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不能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

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5.照片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高蓬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李小旦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产生烟尘污染较重,建议对李小旦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李小旦处以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发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4

 

 

定州市高蓬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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