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平非法点火一案(定高 罚决〔 2023 〕009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高    罚决 2023   009  

当事人:王双平。身份证号132401******3772 住址:高蓬镇北高蓬村。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10 11 日对你(单位)

  北高蓬村王双平非法点火一案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北高蓬村王双平非法点火一案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阐述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的规定 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壹仟伍佰元整(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4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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