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高 罚决〔2023〕005 号
姓名:安宁,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定州市高蓬镇*村。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19 日对你(单位)
在*村村北沙河涉嫌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马村村北沙河非法采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仟捌佰元整。(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4
高蓬镇人民政府
2023年 3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