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京卫涉嫌非法采砂一案(定高罚决(2023)2号)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高    罚决 2023     2   

当事人:成京卫、身份证号13240119****8、住址定州市**村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2      6   8   日对你(单位)
  在**村村北沙河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村村北沙河非法采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玖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4

 

高蓬镇人民政府

2022 8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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