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董云 身份证号:1306**************772 电话: 156*********89
根据 上级移交 ,本机关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对你(单位)
董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年2022年5月17日,我镇执法人员薄子龙(03000197094)刘靖伟(03000197152)接定州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举报材料:举报拼多多店铺“鸿儒书社”销售非法出版物,经营地址:定州市高蓬福瑞达商厦166号。经镇执法人员详细调查此案,确定涉案人为董云,并在其家查获出版物116本。董云的行为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规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董云的行为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证明。(阐述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现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董云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2. 对董云罚款伍万柒仟玖佰壹拾叁元。(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4
2022年 6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