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 定高 罚决〔 2022〕 6 号)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 董云     身份证号:1306************3772 ,电话:156********89    

根据   上级移交         ,本机关于   2022   6     23  日对你(单位)
    董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517日,我镇执法人员薄子龙(03000197094)刘靖伟(03000197152)接群众举报称:网上拼多多店铺“鸿儒书社”销售非法出版物,经营地址:定州市高蓬福瑞达商厦166号。经镇执法人员详细调查此案,确定涉案人为董云,并在其家查获出版物39本。董云的行为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规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董云的行为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一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证明。(阐述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现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六十一条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一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董云罚款陆仟元。(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4

 

 

2022 6 13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