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邢邑镇罚决〔2024〕-01-001号
当事人情况:郎x卫、身份证号:130682xxxxxxxx3175、住址:定州市邢邑镇xx村xx队xxxx号、联系方式:131xxxxxxx8
根据 群众举报线索,本机关于 2024 年6月21日对你(单位)在定州市定州市邢邑镇邢邑村村南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21日,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定州市邢邑镇邢邑村村南非法采砂。
郎x卫违法采砂位置位于定州市邢邑村村南,深七米左右,坑上边约长50米宽22米,下边地槽大概长22米宽11米,用于机械租赁支付顶账顶了1600元,其余已经回填。
经核查,用于机械租赁支付顶账顶了1600元,其余已经回填。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影像资料
我镇已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郎x卫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郎x卫违法所得1600元(壹仟陆佰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罚款400元(肆佰元)整,合计金额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00540510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2
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