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邢罚决[2023]-004号
当事人: 甄xx 电话:159xxxxxxxx
住所:定州市邢邑镇**村
2023年7月24日,接到投诉河北省定州市邢邑镇北王宿村村民甄胜芬,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公布)第三十九条第十二款之规定,经调查甄胜芬承认存在违法行为。我镇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高佳(执法证号:03000197052)、陈宇航(执法证号:03000197059)对当事人进行询问,2023年7月27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年7月3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3.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9年2月1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甄胜芬作出:
1.罚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元支行,账号:100540510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2
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