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邢邑镇罚决〔2023〕-01-001号
当事人情况:苏xx、身份证号:132401xxxxxxxxxxxx、住址:定州市邢邑镇xx村x队xx号、联系方式: 139xxxxxxxx
根据 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3 年 1月3日对你(单位)在定州市定州市邢邑镇北俱佑村村南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月3日,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定州市邢邑镇北俱佑村村南非法采砂。
经现场勘查:北俱佑村村民苏全生违法采砂位置位于定州市邢邑镇北俱佑村村南,坑长约5米,坑宽约4米,坑深约3米,沙量约为60方。
经核查,在石家庄同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1月3日收到苏全生非法采砂销售款7500元,有票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影像资料6.《定州市新合庄村村西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实报告》6、石家庄同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1月3日收到苏全生非法采砂销售款7500元票据。
我镇已于2023年3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苏全生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苏全生违法所得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合计金额9000元(玖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2
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