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邢自然资罚字【2022】002号
陈永波:
被调查单位:定州市邢邑镇邢邑村陈永波、身份证号(13*************9)、男、49岁,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邢邑镇邢邑村。
我镇于2022年3月27日对你非法采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3月24日,陈永波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邢邑镇邢邑村村东南非法采砂。经现场勘查:违法采砂处于邢邑镇邢邑村村东南,土帽子约50平方左右。
你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
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
我镇已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对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凡未取得采矿取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
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建议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意见如下: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入定州市财政局指定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州开元支行营业部,帐号:10054051070001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处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
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2
联系人: 苏海涛 刘龙
电 话: 15******27
地 址: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
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