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邑镇 罚决〔 2021 〕 1 号
当事人: 郭小国 ,男,邢邑镇邢邑村村民,身份证号:132439195505xxxxxx
根据例行巡查发现,郭小国擅自在自己承包田焚烧树枝等杂物,本机关于2021年4月27日对你焚烧树枝等杂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1年4月27日10时40分左右,在邢邑村村南自家承包地地头露天焚烧树枝等杂物,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8平方米,至2021年4月27日10点55分,焚烧点被扑灭。
我单位苏海涛(执法证号:02740205870)、刘龙(执法证号: 02740207270)为该案件承办人,2021年4月27日,对当事人郭小国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郭小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
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现场焚烧的树枝等杂物被及时扑灭,即违法行为已改正,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壹仟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州开元支行营业部(地址:定州市开元镇),账号:100540510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