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人:息冢镇XX村。
我镇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6年5月25日,定州市息冢镇XX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息冢镇XX村村北王XX家基本农田建设长11.1米、宽1.1米、高5.2米的影壁墙。经现场勘查:该宗地呈不规则形状,东至地、西至地、南至地、北至地,占地面积12.21平方米,合计0.018315亩,已完工。经查证《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未经批非法占地搞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2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2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5.违法现场照片6.土地利用现状图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说明9.其他证明材料。
我镇已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对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镇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
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定州市息冢镇XX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2.21平方米,合计0.018315亩,并恢复土地原貌。
本处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之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蒙 崔扬
电 话:
地 址:息冢镇人民政府
定州市息冢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