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定州市息冢镇xxx村
根据2023年5月3日巡查发现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对你于2023年4月10日非法滥伐树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4月10日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息冢镇xxx村村东滥伐树木。
我单位执法工作人员于沛(执法证号:03000197184)、孔雪(执法证号:03000197048)为该案件承办人。2023年5月3日,案件承办人对焚烧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5月3日,对甄xx制作了询问笔录。经现场检查勘验:违法滥伐树木位于息冢镇xxx村村东,四至为东至坟地、西至地、南至道、北至地,根据执法人员询问甄xx本人和现场勘测伐木痕迹,该宗地地块呈不规则图形,采伐白杨树18棵。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已构成非法滥伐树木行为”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露天焚烧)。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非法滥伐树现场的具体情况)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检查非法滥伐树现场的事实))等证明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为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部门管辖。
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息罚决[2023]-006)。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当事人自愿放弃)。
甄xx非法滥伐树木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已构成非法滥伐树木行为。
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甄xx人民币1080元(壹仟零捌拾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账号:1300166610805051109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息冢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