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单位:定州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x楼、身份证号(130682xxxxxxxx3475)、男、67岁、群众,住址:定州市息冢镇xx社区。
我镇政府于2023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12月定州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备案编号:定州工信技改备字[2018]74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社区xx玻璃厂东临土地进行建设喷漆仿陶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库房,占用本地块北侧土地4.4271亩;2023年3月,定州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社区xx玻璃厂东临土地上建喷漆仿陶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库房,占用本地块南侧土地1.31亩,现已建成库房、车间。经现场勘查:该宗地呈长方形,四至:东至:空地、西至:xx玻璃厂、南至:空地、北至:空地,占地面积3818.06平方米,合计5.7271亩。主体已完工。此地块地类为未利用地,符合规划。
你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搞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书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询问笔录7.现场勘测笔录8.违法现场照片9.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说明12.其他证明材料。
我单位已于2023年5月5日依法对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7271亩土地。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
本处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崔扬、黄丹洁
电 话:
地 址: 息冢镇人民政府
息冢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