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例行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对你(单位)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检查记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一万两千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32
息冢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