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定息冢资罚字〔2022〕25-004号
被调查人:定州市北城区XXX杨雷、身份证号(130682XXXXXXXX381X)、男、37岁,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XXX号。
我单位王蒙(执法证号:03000197047)、崔扬(执法证号:03000197044)
你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
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5.违法现场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
我镇已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对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镇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凡未取得采矿取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
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定州市北城区总司屯村杨雷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定州市北城区总司屯村杨雷违法所得12960元(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
3、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罚款6480元(陆仟肆佰捌拾)元整。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
本处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之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蒙 崔扬
电 话:
地 址:定州市息冢镇人民政府
定州市息冢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