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李罚决〔2024〕-11-001号
当事人情况:高琴、身份证号:130602XXXXXXXX1529、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号、联系电话:198XXXX1199。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22日对你在定州市李亲顾镇李亲顾村村北惠民种猪育肥有限公司院内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3月8日,在定州市李亲顾镇李亲顾村村北惠民种猪育肥有限公司院内非法采砂,违法程度一般,情节轻微。
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影像资料5.《定州市定州市惠民种猪育肥有限公司院内砂坑方量测量报告》6.《价格认定结论书》。
处罚理由和依据:高琴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李亲顾镇李亲顾村村北惠民种猪育肥有限公司院内非法采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李亲顾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86项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高琴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高琴违法所得16650.00元(壹万陆仟陆佰伍拾圆)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4995元(肆仟玖佰玖拾伍圆)整,合计金额21645.00元(贰万壹仟陆佰肆拾伍圆)整。
我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对你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4
李亲顾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