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 罚决〔2024〕 -005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 罚决〔2024〕 -005号
当事人: 孙** 性别:男
住址:砖路镇**村 身份证:130682********721X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月25日对你(单位)
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11月22日,在砖路镇西潘村村南非法采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定州市砖路镇西潘村村南沙坑非法采砂石现场勘测报告5.违法现场位置地类证明6.关于西潘村非法采砂石案的协办函核查复函7.价格认定决定书。
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4)第86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陆拾伍元整(1765元)。
2、对孙**处罚款叁佰伍拾叁元整(35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 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账号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20
定州市砖路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