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 罚决〔2024〕-006号
当事人:安** 性别:男
住址:砖路镇***村 身份证: 132401********7139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对你 露天焚烧杂草、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12月5日17时24分左右,在***村村北露天焚烧杂草、秸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壹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账号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20
定州市砖路镇人民政府
2024年 12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