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 罚决〔2024〕-004号
当事人:马xx 性别:男
住址:砖路镇xx村 身份证: 1324xxxxxxxxxx7064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对你 无证行医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19年,在砖路镇砖路社区村民委员会东侧路北开办爱齿牙科,又于2023年5月在砖路镇砖路社区转盘南侧路东开办佳和牙科,且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现场检查笔录5.砖路镇砖路社区证明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7.定州市卫生健康局移交函等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67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取缔爱齿牙科、佳和口腔。
2、没收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物品。
3、对马xx处罚款伍万(50000)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账号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20
定州市砖路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