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 罚决〔2024〕-003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 罚决2024-003
当事人:胡**   性别:
住址:砖路镇王村   身份证:13240********287112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7  19 日对你(单位)
 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718日,在砖路镇王村村南非法采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照片4.测量报告5.违法现场位置证明及坐标图6.价格认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2)第86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伍佰玖拾叁元整(6593元)整。                              
2、对胡**处罚款壹仟叁佰壹拾捌点陆元整(1318.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账号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20
 
 
   砖路镇人民政府
20248 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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