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 罚决〔2022〕-004号
当事人:张**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落叶、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2年9月27日16时左右,在西潘村村南露天焚烧落叶、杂草。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气防[2021]136号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依据《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气防[2021]136号和《砖路镇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的规定。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账号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20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2年 9 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