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2 年 4 月 13日对你 违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2年4月13日凌晨2时左右,在王村南、唐河河道北侧擅自采砂。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勘查笔录4.照片5.测量报告6.违法现场位置证明及坐标图7.价格认定决定书 等证据证明。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二条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捌佰零柒元(3807元)整。
2、对常银杰处罚款叁仟捌佰零柒元(3807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账号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20
砖路镇人民政府
2022年 6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