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路 罚决〔2021〕 -004 号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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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路 罚决〔2021〕 -004 号
当事人: 胡保龙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年 2月 22 日对你(单位) 临街露天烧烤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1年2月22日,在清辛庄村东大街“大保小吃店”外露天烧烤,产生烟尘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等证据证明。 多次劝阻未积极配合执法,情节恶劣 。现依照 《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临街露天烧烤的违法行为;
2(罚款数)罚款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罚款缴至 砖路镇政府办公室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 或 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20
定州市砖路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