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定庞资罚字【2023】-06-003号
当事人:范X祥,身份证号(13240119XXXXXX7377)、男、52岁、政治面貌:群众、住址:庞村镇XX村、联系电话:150XXXXXXXX。
我镇于2023年6月6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23年5月开始擅自在大西丈村村南占地硬化操场,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经现场勘查:四至为东至厂房,西至厂房,南至大西丈小学,北至排水沟,占地面积6308平方米,合计9.462亩。经对照《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此地块地类为农用地,已纳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联合审查通过的定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大西丈小学占地硬化操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违法现场照片5.土地利用现状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说明8.身份证复印件。
我镇已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对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镇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鉴于该项目为公益事业,且你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从轻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9.462亩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9.462亩土地上硬化的水泥地面。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处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定罚证字第05040096号
联系人: 康永强、成伟
电 话:
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 7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