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庞罚决〔2023〕-06-001号
当事人情况:张X涛、男、42岁、家庭住址:定州市庞村镇XX村XX队XX号XX门,身份证号:13068219XXXXXX745X,联系电话:166XXXXXXXX。
根据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6日对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定州市庞村镇西坂新村东侧、旭阳焦化厂西侧建库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3年3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定州市庞村镇西坂新村东侧、旭阳焦化厂西侧占地建设库房。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定州市西坂旧村村南、西坂新村东侧、旭阳焦化厂西侧,四至为:东至库房,南至空地,西至厂子,北至空地;总占地面积为4866.67平方米,合7.3亩。占地用途:建设库房;建设程度:已建好;建筑结构:钢架结构。根据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政科和规划科出具的证明,对照《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地类及规划说明 5.影像资料。
我镇已于2023年 6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镇政府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张X涛退还非法占用的4866.67平方米(合7.3亩)土地。
2.对张X涛非法占用的4866.6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10元罚款,共计535333.7元(伍拾叁万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柒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96
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