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6日对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定州市庞村镇东坂村东北建库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2年1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定州市庞村镇东坂村东北占地建设库房。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定州市东坂村东北,四至为:东至地,南至道,西至地,北至地;总占地面积为1797平方米,合2.696亩。占地用途:建设库房;建设程度:已建好;建筑结构:钢架结构。根据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政科和规划科出具的证明,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已纳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联合审查通过的定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地类及规划说明 5.影像资料。
我镇已于2023年 6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镇政府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你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从轻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韩X木退还非法占用的1797平方米(合2.696亩)土地。
2.处韩X木非法占用的1797平方米,合2.696亩土地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罚款额计人民币197670元(壹拾玖万柒仟陆佰柒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96
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