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庞罚决〔2024〕-07-001号
当事人情况:杨X军、身份证号:13240119XXXXXX0619、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XXX村XX排XX号、联系电话:134XXXXXXXX。
根据 群众举报,本机关于 2024 年 6 月 3日对你(单位)在定州市庞村镇东坂村村西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庞村镇东坂村村西非法采砂。
执法人员王建刚、成伟进入现场用手机照相取证。经现场勘测:采砂位置位于庞村镇东坂村村西,东至空地、南至道、西至厂房、北至地。现场有坑一个,坑的上面是土层,下面是砂层,该坑成不规则形状。具体采储量和砂土类别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运用科技手段作出勘验结论。
2024年6月3日,我镇对杨XX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庞责改通〔2024〕-07-001号,于2024年6月11日复查时,采砂现场未整改。
2024年6月4日,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定州市XX农场非法采砂矿产资源采储量核查报告》中结论为“砂坑储量:543.4立方米;砂土类别为:建筑用中细砂”。
2024年6月27日,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定价认〔2024〕73号,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叁万伍仟捌佰陆拾肆元整。(¥:35864)”。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影像资料5.《定州市禾优农场非法采砂矿产资源采储量核查报告》6.《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镇已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杨XX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杨XX违法所得35864元(叁万伍仟捌佰陆拾肆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10759.2元(壹万零柒佰伍拾玖元贰角)整,合计金额46623.2元(肆万陆仟陆佰贰拾叁元贰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96
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