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庞村 罚决2022 01-001

当事人:   *康   

根据    上级部门推送   本机关于 2022   2  7   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落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年2月7日下午3时40分,在北陶邱村东露天焚烧落叶,产生烟尘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 产生烟尘污染     依照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2.罚款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罚款缴至 庞村镇政府办公室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      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96

 

 

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

2022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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