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英建 身份证号码:13240119XXXXXX7376
住所:定州市庞村镇西坂新村
根据2021年9月,庞村镇执法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线索,本机关于2021年9月23日对你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擅自在庞村镇唐河河道西坂村段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1年9月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擅自在庞村镇唐河河道西坂村段非法采砂。
我单位王建刚(执法证号:03000197086)、成伟(执法证号:03000197083 )为该案件承办人。我单位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对孙英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定庞责停通〔2021〕07-001号。2021年9月23日对孙英建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9月23日对孙英建非法采砂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经现场检查勘验:该地位于庞村镇唐河河道西坂村北,根据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在定州市庞村镇唐河河道西坂村段中细砂土方量测量技术报告采砂方数170.5立方米。根据定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5857元(壹万伍仟捌佰伍拾柒元)。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探矿行为。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占地现场具体情况)3.现场照片(确定了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4.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现场实时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本人自愿放弃)。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凡未取得采矿取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5857元,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罚款7928.5元,罚没额共计23785.5元(贰万叁仟柒佰捌拾伍元伍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096号
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