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清镇罚决〔2024〕004号
当事人: 王兴虎 身份证号码:132**********5
住 所:定州市清风店镇******号
根据秸秆禁烧上级推送,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在定州市清风店镇新立庄村西南唐河北侧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2月10日,在定州市清风店镇新立庄村西南唐河北侧露天焚烧秸秆。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4-5平方米。
我单位王会莲(执法证号:03000197138)、卢建发(执法证号:03000197067)为该案件承办人;2024年3月21日,对当事人王兴虎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王兴虎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王兴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火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王兴虎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向执法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现场焚烧枯草被及时扑灭;由于你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伍佰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清风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