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清镇罚决〔2024〕003号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清镇罚决〔2024〕003号
 
当事人: 聂兵虎  身份证号码:132**********7       
住  所:定州市清风店镇*****号              
经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对你在西市邑桥西高速路桥东附近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2月6日,在定州市西市邑桥西高速路桥东附近非法采砂。我单位王会莲(执法证号:03000197138)、卢建发(执法证号:03000197067)为该案件承办人,2024年2月8日,对当事人聂兵虎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张寒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聂兵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
现依照《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补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偷砂子时打伤他人性质恶劣,并且多次偷运砂子,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处罚款72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整。
3、对沙坑进行回填,恢复原貌。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清风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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