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清镇罚决〔2023〕006号
负责人: 杨林钊 身份证号码:13068*****X
住 所:定州市清风店镇清风****号
根据上级推送,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对定州市东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东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11点左右由河北省第七督导组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经现场勘验,发现四十多平米操作间内有四名焊接工人均无操作证。
我单位王会莲(执法证号:03000197138)、卢建发(执法证号:03000197067)为该案件承办人;2023年9月6日,对负责人杨林钊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负责人杨林钊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杨林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负责人杨林钊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向执法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现该公司已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关操作证书,既违法行为已改正,本机关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负责人杨林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