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5〕-01-001号
当事人情况:李增祥、男、身份证号132401197309XXXXXX、住所: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大寺头村XX号、电话151947XXXXX。
2025年1月6日,本机关于对你(单位)未妥善处理自己家责任田里的树叶、枯草致使露天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违法事实:2025年1月6日,经信息平台推送,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大寺头村西地里有一片树叶、枯草正在燃烧。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经调查询问,该地块为大寺头村民李增祥家的责任田。李增祥未妥善处理责任田里的树叶、枯草致使露天焚烧。我单位执法人员陈永晔、徐玉民于当日进入现场用照相机拍照取证,经现场勘验:着火点一处,焚烧面积约5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影像等证据证明。
我街道办事处已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焚烧面积较小或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自觉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李增祥处以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