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4〕-01-00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荣肖、女、身份证号码:132439195906XXXXXX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街道胡宫城村X队X号、电话:132232XXXXX。
根据信息平台推送,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玉米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15时50分左右,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胡宫城村南自家地里点燃玉米秸秆,情节较轻,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单位执法人员陈永晔、徐玉民于当日到达现场后火点已经扑灭,进入现场用照相机照相取证,经现场勘验:着火点5处,焚烧面积共约15平方米。造成大气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影像等。
我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于当日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书。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刘荣肖处以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