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4〕-01-003号
当事人情况:黄彦恩、男、身份证号码132401197011XXXXXX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街道黄宫城村X队X号、电话:138330XXXXX。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未妥善处理自己家承包地里的玉米秸秆及杂草致使露天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0日8时40分左右,河北省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黄宫城村东地里有一片玉米秸秆和杂草正在燃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经调查询问,该地块为黄宫城村民黄彦恩家的承包地。黄彦恩未妥善处理承包地里的玉米秸秆及杂草致使露天焚烧。我单位执法人员陈永晔、徐玉民于当日进入现场用照相机拍照取证,经现场勘验:着火点一处,焚烧面积约65平方米。造成大气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三条:“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影像等证据证明。
我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4日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书。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和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条第三款:“情节严重的(焚烧面积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黄彦恩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