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4〕-11-001-02号
当事人:陈超、身份证号:13068219841XXXXXXX 、住址:定州市长安路街道韩家庄村XXX号、联系方式: 15831XXXXXX。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对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韩家庄村东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月5日群众举报定州市长安路街道韩家庄村东地里被非法采砂,2023年1月6日经长安路街道办事处批准立案调查,于2023年1月9日将该案移交定州市公安局,当日定州市公安局将《立案告知书》和《受案回执》交给长安路街道办事处。2024年4月26日定州市检察院分别对参与该案件的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冀定检刑不〔2024〕33号、34号、35号、36号及《扣押决定书》冀定检扣决〔2024〕2号、5号、4号、3号。2024年5月13日,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建议长安路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对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予以行政处罚。经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已经查明:2022年12月底到2023年1月2日,田飞(已起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和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等人预谋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韩家庄村东地里非法采砂。由田飞负责采砂,采砂后每车向张会宾等人缴纳费用300元,田飞非法采砂后,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等人非法获利 38000元。经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韩家庄村东现场勘察,开采建筑用砂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为3619.38立方米,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 238879元。
被不起诉人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于2023年9月25日投案自首,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一般。
本机关认为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1.《检查意见书》冀定检刑行意〔2024〕17号2.《不起诉决定书》3.《扣押决定书》4.《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0000066229号5. 影像资料。
我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对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停止违法行为。
2.对张会宾、陈超、陈媛、牛江涛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1400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