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长安办罚决〔2024〕-01-00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4〕-01-002
 
当事人情况:马志岐、男、身份证号码: 132401XXXXXXXXXXXX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街道新合庄村XX号X门XXX号、电话: 13XXXXXXXXX。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单位)未妥善处理自己家责任田里的玉米秸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违法事实:2024年3月20日10时左右,定州市长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永晔、徐玉民巡查发现,在新合庄村北有一处着火痕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经调查询问,该地块为新合庄村民马志岐家的责任田,马志岐未妥善处理自己家责任田里的玉米秸秆致使露天焚烧。我单位执法人员陈永晔、徐玉民于当日进入现场用照相机拍照取证,经现场勘验:着火点一处,焚烧面积约为3平方米,造成大气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三条:“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影像等证据证明
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42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条第三款:“情节严重的(焚烧面积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马志岐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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