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3〕-01-005号
当事人:耿国占、男、身份证号码:1324XXXXXXXXXX1973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赵村乡新合庄村XXX号、电话:131XXXXX601。
根据信息平台推送,本机关于2023 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露天焚烧树叶、枯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8日16时左右,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新合庄村中山福寿园公墓内引燃树叶、枯草,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重。我单位执法人员陈永晔、徐玉民于当日到达现场后火点已经扑灭,进入现场用照相机照相取证,经现场勘验:着火点一处,焚烧面积共约50平方米。造成大气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影像等证据证明。
我街道办事处已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耿国占处以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