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长安办罚决〔2023〕-11-004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3〕-11-004
 
单位名称:河北永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明河、地址定州市孟家庄村西、联系电话:132XXXXX765。
根据卫片发现,本机关于202397对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孟家庄村西占地建搅拌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8年3月25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孟家庄村西占地建搅拌站,于2019年3月3日完工投入使用。经定州市测绘队测绘,测量结论为:河北永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孟家庄村西建搅拌站的占地面积为9868.06平方米,合14.8021亩。占地用途:搅拌站。建设程度:已建好。根据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政科和规划科出具的证明,对照《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的规定。
有关事实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地类及规划说明 7.测绘图8.卫星影像图片9.影像资料 。
街道办事处已于20231115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街道办事处提出陈诉、申和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87号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一、非法占用土地,(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条“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非法建搅拌站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河北永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9868.06平方米(合14.8021亩)土地。
2.处以河北永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9868.06平方米(合14.8021亩)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197361.2元(大写:壹拾玖万柒仟叁佰陆拾壹圆贰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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