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长安办罚决〔2023〕-04-001号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3〕-04-001
 
当事人情况:王光明、男、身份证号:13068219XXXXXX137X 、住所:定州市明月店镇天和园社区XX号。电话:1378XXXX335 。
根据 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3 58日对你(单位)在未取得采砂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大流村村北(砖路镇丁村村南)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11日,在未取得采砂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大流村村北(砖路镇丁村村南)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
经现场勘查:采砂位置具体位于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大流村村北(砖路镇丁村村南)唐河河道内,现场已经灭失。当事人王光明拉砂子绿皮车(车牌号FW6138)车厢尺寸为:长5.69米,宽2.34米,高1.5米,车顶砂子高于车顶约0.14米,车厢内装有砂子约22立方米。三车砂子约66立方米。
2023年7月6日,经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王光明涉嫌非法采砂案件采砂位置情况的说明》,认定王光明非法采砂位置位于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
2023年7月10日,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大流村北(砖路镇丁村村南)唐河河道内开采三辆车砂子的矿产资源采储量核查报告》中结论为:三辆车采砂量66m3,砂土类别为建筑用中细砂。
2023年7月21日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伍圆整(¥4455)”。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事实有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3.现场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影像6.《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王光明涉嫌非法采砂案件采砂位置情况的说明》7.《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大流村北(砖路镇丁村村南)唐河河道内开采三辆车砂子的矿产资源采储量核查报告》8.《价格认定结论书》。
街道办事处已于2023725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位2023725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并提交《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
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王光明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王光明违法所得肆仟肆佰伍拾伍元(4455元)整,并处违法开采砂价值四倍罚款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17820)整,合计金额贰万贰仟贰佰柒拾伍元(2227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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